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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偷倒电镀污泥约千吨 6人被判污染环境罪

2016-06-23
为了经济利益,怀远县的马某、邵某某、尚某某等人,从山东省临沂市一家电镀企业的总经理浦某某处,运了约1000吨电镀污泥,倾倒在自己的家乡,还将部分污泥运送到安徽省蒙城县耿某某经营的窑场内,准备烧成砖售卖。这些电镀污泥都是国家明确的危险废物,随意倾倒将造成严重的环境危害。

因他人举报,偷倒电镀污泥的行为被执法部门及时发现。近日,经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怀远县法院审理,马某等6人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九个月至二年零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1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

群众举报:电镀污泥倾倒进怀远

去年9月18日,市环保局12369投诉举报中心接到一名群众的举报,有大货车运输电镀污泥,倾倒至我市怀远县境内。

根据投诉人的描述,12369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初步判断可能为一起跨省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市环保局立即会商市公安局,启动环境污染案件联合查办工作机制,市环境监察支队、市治安支队执法人员迅速赶往事发地乡镇,连续排查过往货车2个多小时,最后在一乡镇偏僻的停车场内,查获从山东省非法运输电镀污泥到我市的4辆大货车。

通过进一步排查,执法部门发现,位于山东省的这家企业,不光把电镀污泥倾倒填埋在我市,还有部分污泥被运往蒙城县,而且电镀污泥数量惊人,共约1000吨。

急于处理:环保审批手续未走完

浦某某是山东省临沂市一家电镀企业的总经理,因为企业产生的大量电镀污泥需要处理,去年7月底至8月初,浦某某通过马某与湖南省一家具有电镀污泥处理资质的企业签订了电镀污泥处置合同。签完合同后,浦某某将相关材料上报环保部门请求批准。

在环保部门还未审批时,浦某某为尽快处理电镀中心库存的电镀污泥,多次催马某装运处置,因无处置电镀污泥的环保审批手续及转运联单,不能合法处置,提前处理的提议遭到湖南省这家企业的拒绝。马某提议,将电镀污泥运至怀远境内处理,浦某某同意,并提出处理电镀污泥约1000吨,每吨给马某700元费用。

以运输“肥料”为由联系物流

1000吨左右的电镀污泥怎么运呢?马某找到外甥尚某某以及同乡邵某某等人。尚某某以需要运输“肥料”为由,联系物流公司找运输车辆,并要求每辆车能装30多吨,运费每吨110元。

2015年9月10日至18日,浦某某安排工人将电镀污泥装车、发运,先后非法转运、处置电镀污泥27车,每车约35吨。其中,尚某某安排在怀远县双桥集镇两个村内倒了4车,还有5车因案发未能倾倒,剩下的18车则运到了蒙城县的一家窑场内。

运到窑场成了烧砖的“红土”

耿某某在蒙城县开了一家窑场。他说,邵某某找他谈,要运“红土”给他烧砖,并每吨给他100元费用。“运土给我烧砖,还给我钱,哪有这么好的事情。”耿某某说,他已经想到邵某某口中的“红土”可能有污染,但以为烧成砖后应该就“没事了”,就答应了邵某某。

2015年9月,耿某某先后将18车电镀污泥倾倒在窑场内。他把电镀污泥和其他烧砖材料混合,还未来得及制成砖,就被公安部门抓获。

构成污染环境罪 6人均获刑

怀远县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间,浦某某等6人私自将电镀污泥约1000吨运输至怀远县、蒙城县掩埋、倾倒,触犯了刑法第383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2016年4月14日,怀远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怀远县法院审理认为,6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倾倒、处理含有铬、镍、锌、铜等重金属成分的危险废物电镀污泥,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浦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马某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尚某某、邵某某及耿某某等4人,均因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电镀污泥和受污染土壤已处置

2015年10月22日,市环保局出具关于上述电镀污泥的属性说明,认定其为危险废物,11月19日,污泥样品经市环境监察支队送样检测,污泥中含有大量铬、镍、锌、铜等重金属成分,认定其为“危险废物”。

据了解,电镀污泥含有有害重金属,它具有易积累、不稳定、易流失等特点,如不加以妥善处理,任意堆放,其直接后果是污泥中的铬、镍、锌、铜等重金属在雨水淋溶作用下,将沿着污泥——土壤——农作物——人体的路径迁移,并可能引起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的次生污染,甚至危及生物链,造成严重的环境破坏。处理电镀污泥要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和环保部门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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